浙江兰惜蝶债权资产拍卖

文章摘要:

起始价  2800万 元 截止处置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该户债权资产本息总额为4774.06万元,其中本 […]

兰惜蝶债权拍卖

起始价 

2800万 

截止处置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该户债权资产本息总额为4774.06万元,其中本金4200.00万元,利息合计574.06万元。

抵押物1:债务人名下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功能区D地块1、2幢的厂房,4260.0119万元最高额抵押,抵押物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00348872、00348873号,建筑面积合计18322.41平方米;土地证号为金市国用(2012)第305-22041号,土地面积19635.00平方米,性质出让,用途工业。

保证人1: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2: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700万元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3:孙浩亮、陈芝英,5000万元最高额保证

上海房产律师-浙江兰惜蝶债权资产拍卖

上海房产律师-浙江兰惜蝶债权资产拍卖

上海房产律师-浙江兰惜蝶债权资产拍卖

所在地

标的物所在地:

浙江 金华 金东

竞买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于2018年8月24日10时至2018年8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zc.paimai.taobao.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

截止处置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该户债权资产本息总额为4774.06万元,其中本金4200.00万元,利息合计574.06万元。

抵押物1:债务人名下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功能区D地块1、2幢的厂房,4260.0119万元最高额抵押,抵押物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00348872、00348873号,建筑面积合计18322.41平方米;土地证号为金市国用(2012)第305-22041号,土地面积19635.00平方米,性质出让,用途工业。

保证人1: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2: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700万元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3:孙浩亮、陈芝英,5000万元最高额保证

竞买须知   

  一、竞价标的: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竞买起拍价:28000000元,保证金:5600000元,增价幅度:20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竞买人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但需在竞价开始之前将授权委托书寄出(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01,罗先生收)竞买成交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委托人)须与受托人一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将被认定为参与竞买活动方的本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信达公司"可以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并重新拍卖。

    凡先前参与本公司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且竞价成交但违约(指前次交易最终无法实现的)的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资产情况,"信达公司"所提供资料或信息仅供参考。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15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至少须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后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且出价达到保留价的,本债权资产将在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最终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交后,竞买人应在成交后【10】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并在【10】日内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八、保证金规则:

(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淘宝系统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竞价余款在竞买成交后【10】日内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3001611135059000001)。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

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交后【10】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

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的;

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6.竞买人不符合"竞买须知"中"竞买人条件"的。

九、违约责任:

(一)买受人应在竞价成交后【10】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如期付清价款,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信达公司支付滞纳金,买受人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滞纳金。

    (二)如买受人迟延30日未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或未向信达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则信达公司有权选择:

    1.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或竞买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含滞纳金);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自动转为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信达公司实际损失的,信达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滞纳金。

    (三)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竞价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信达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重要提示:

(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或担保人。

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信达公司"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价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信达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信达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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