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部、卫健委谈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文章摘要:

最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31日正式公布,10月1 […]

医疗纠纷

最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31日正式公布,10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司法部和卫生健康委对该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其中提及了关于出台该条例的背景,原则。

关于该条例出台的背景: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因此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规定: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条例》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基本规范:

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条例》统一规范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

《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此外,《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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