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鉴定对象的合法性

文章摘要:

鉴定对象是指鉴定客体及其物质表现,反映为客体物自身的一部分,或者其反映形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物质现象。我国 […]

司法鉴定

鉴定对象是指鉴定客体及其物质表现,反映为客体物自身的一部分,或者其反映形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物质现象。我国现行诉讼法所指的专门性问题就是泛指的鉴定对象。

鉴定对象的法定化,是现代诉讼制度对司法鉴定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从范围上确定鉴定对象的具体类型,另一方面是对司法鉴定科学和方法的肯定。在我国,由于诉讼制度和司法鉴定立法还亟待完善,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其作完整的界定,只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部门条例和细则根据国际传统惯例,粗略界定了鉴定对象的范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对司法鉴定的对象作了较为详细、科学的界定,他按照鉴定学科将鉴定划分为103个大类,相应反映出103大类鉴定对象、几十个小项,基本符合我国目前的鉴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虽然其分类方式不尽合理,但这也是目前司法鉴定领域能够参照的唯一的带法规性质的规定。

审查鉴定对象的合法性,就是审查司法鉴定对象是否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范围内的鉴定对象,即是否法定鉴定对象。未经法律确认的对象经过鉴定后所获取的鉴定结论,法律上不能承认其为证据,无法律效力,如心理测试所取得的鉴定结论。审查时主要要求审查主体必须熟悉有关规范鉴定对象的法律、法规,了解法定鉴定对象的范围,运用对照审查方式,确定鉴定对象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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