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动迁(征收)中的“他处有房”

文章摘要:

近几年,随着旧城改造、房地产不断开发,政府动迁(征收)的地块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便是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动拆迁矛 […]

房产律师

近几年,随着旧城改造、房地产不断开发,政府动迁(征收)的地块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便是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动拆迁矛盾日益加剧。在动迁(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他处有房"的概念。那么什么是"他处有房"?怎样来界定"他处有房"?

"他处有房"从字面上的理解就是你除了动迁的房屋之外,在其他地方还有房产。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裁判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主要是以下三个,即2004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4年施行的《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以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布的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首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其次《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规定:"他处有房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的,达到标准的,也应视为'他处有房'"。

最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布的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上四种均属于他处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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