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承揽合同的审查和裁判原则

文章摘要:

承揽合同系诺成、非要式、有偿合同。合同成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的条款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承揽标的约定不明确的,承揽合同不成立。

合同纠纷

【审查要点】

1.双方是否协商一致,是否存在书面合同或事实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是否包括当事人名称、承揽的标的、数量等必要条款;

3.合同内容是否包括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一般条款。

【注意事项】

1.承揽合同系诺成、非要式、有偿合同。合同成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的条款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承揽标的约定不明确的,承揽合同不成立。

2.承揽合同约定数量不明确的,合同不成立,其他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自行增减。

3.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履行。

4.合同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交易习惯履行期限,如仍不能确定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

5.合同对验收标准或方法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和方法验收。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典型案例】

1.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39号]

裁判要旨:任务通知单以及涉案技术协议系定作人所作要约,仅有数量和价格内容,对定作物的规格、报酬的支付、材料的提供、履行的期限、验收的标准和方法均没有明确的约定,且通知单明确约定了签约日期,双方并未在指定日期签订承揽合同,因此,通知单中关于定作物的内容是预约的意思表示,双方未正式就定作物的承揽合同达成合意。

2.上海罗锭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民终2795号]

裁判要旨:定作人作为掌控印章使用的一方,其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的行为系一项只能由其单方决定并实施的行为,并非承揽人可以单方控制和决定的。现定作人未在《订购合同》上盖章,故双方之间未能形成书面订购合同。定作人电子邮件中的重要提示"任何商业交易均需经本公司盖章确认"仅起到阻却双方间成立书面订购合同的事实,但不能用来否定双方间通过电子邮件发生磋商、缔约的事实及其实际履行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定作人的工作人员通过公司电子邮箱与业务单位的商洽行为应视为代表定作人发生的业务联系,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对外应由定作人承担。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依据电子邮件及实际履行等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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