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房屋征收(动迁)安置房购买、管理与使用办法》全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长宁区房屋征收(动迁)安置房购买、
管理与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征收(动迁)安置房的购买、管理与使用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区房屋征收(动迁)安置房购买、管理与使用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部门及模式
第一条 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动迁)安置房,是指以区政府资金购买或因政府行为而产生的归属政府的市属配套商品房、本区(外区)的区属配套商品房和商品房等各类房源,用于本区旧城区改建、市重大工程、本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工程等房屋征收(动迁)基地居民安置,以及区化解办化解用房和区政府决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办法适用安置房的购买、日常管理、下拨与回收、居民安置使用、资金结算等各环节的管理。
安置房管理遵循分级审批、管用分离、流程规范、职责清晰、责任到人原则,即管理部门、区房屋征收中心、用房单位三级审批,管理部门、区房屋征收中心管理与用房单位用房分离,安置房购买、管理、使用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各部门职权责任清晰。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区房屋征收中心是区房管局所属的事务性工作部门,负责安置房购买、管理、下拨、回收、供应单审核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用房单位负责安置房使用过程中的协议签订、购房人(产权人)审核、打印(填写)供应单、进户管理、资金结算等具体工作。用房单位指征收事务所、区信访办(区联席办)或其他使用安置房的部门。
受区房管局委托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负责安置房的日常巡查、维修处理及安置房产权转移手续办理等工作。由于受托业务量过大造成受托单位在要求日期内无法承担全部工作的,由用房单位承担剩余部分工作。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房管局负责对上述实施部门安置房购买、管理与使用具体事务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购买、使用、管理各环节的预算保障、要件审核、资金拨付、成本核算等与资金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安置房信息化管理
建立本区安置房购买、管理与使用一体化信息系统,并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系统”进行数据共享。通过上述双系统实现对安置房库存管理、下拨回收、分配使用等各环节的全面管理。
安置房一体化信息系统设置在区房屋征收中心。
第六条 资金结算管理
安置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用房资金(征收项目除外)、维修费用、产权转移产生的各类税费由区财政局安排;安置房分配使用后所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局。
二、安置房购买及价格管理
第七条 安置房需求计划批准及购买
区房管局负责制定年度安置房需求计划,报区旧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同意后,按照“申请市级大居”、“自主开发建设”、“市场自行购买”等多种渠道筹措安置房。
区房管局做好购买安置房的资金申请、合同签订、房源接收、设立账册、清算资金等工作,区房屋征收中心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安置房调价管理
安置房安置居民时价格需调整的,由区房管局与市房源管理部门协调,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督促实施部门实施具体工作。实施过程中安置房产权转入区房管局名下,涉及税费、代办劳务等费用支出的,由区房管局专报区政府,进行资金申请。转移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票据等相关材料由区房屋征收中心存档管理。
第九条 安置房使用价格
1.配套商品房采用略低于同期市场评估价格作为分配价格。
2.普通商品房采用市场评估价格作为分配价格。
第十条 安置房成本构成
在征收项目核算项目成本时,以下各项应列入房源成本:
1.原始购入价格。
2.各类一次性税费,例如契税、土地增值税、交易过户费、房产登记费、维修费等一次性发生的费用。
3.后续连续性发生费用,例如空关费等会定期发生的费用,则视情况分摊计入成本。
第十一条 其它费用处理
维修基金等代垫类型的费用,在安置房办理供应单盖章或产权转移前由用房单位收回。
三、安置房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空置费申请与支付
区房屋征收中心根据供应单开具、进户办理、产权转移等情况,对各物业公司提交的空置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向区财政局申请空置费。
第十三条 安置房日常巡查及维修管理
受委托单位负责安置房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管理费用经区房管局审核后专报区政府申请资金。
受委托单位发现影响安置房正常使用问题且属于责任单位维修保修范围的,协调责任单位解决。超出范围的,受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和费用报区房屋征收中心。每处安置房(按每一小区计)维修费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经区房管局审核同意后进行维修,费用纳入房源使用征收基地成本支出;超出30万元的,经区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专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维修。
区信访办(区联席办)使用安置房时发生上述维修情况的,维修费用从区化解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房源下拨及安置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安置房需求报送
用房单位向区房管局报送安置房需求计划,区房管局对安置房用房需求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或经调整后报区旧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第十五条 安置房下拨
安置房用房情况经区旧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区房屋征收中心根据下拨房源的区域、房型、数量、价格等,制作房屋调配单及房源清单,向区房管局、区旧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报请批准。批准完成后由区房屋征收中心向用房单位下拨,同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安置房评估价格清单。
第十六条 供应单管理
安置房安置居民实行“供应单”审核管理制度,一房一单,涂改无效,合法有效的供应单为安置房使用的唯一凭证,用房单位凭供应单办理居民进户。
用房单位(征收事务所)严格执行“供应单”审核制度,依法依规确定安置房产权归属,通过系统打印供应单。系统未开通打印的,对产权归属审核后向区房屋征收中心申领纸质供应单。用房单位(区信访化解办或其他部门)使用安置房安置居民的,凭会议纪要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区房屋征收中心申领纸质供应单。
用房单位向区房屋征收中心、区财政局申请供应单盖章时,提交申请并附清单(含电子协议编号、原征收动迁房屋地址、安置房地址、供应单编号)。区房屋征收中心、区财政局对供应单进行审核办理盖章手续。政府投资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的,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第三方监理人员提供的安置房使用情况统计表核对供应单信息;原动迁基地及信访化解用房的,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对各申请要件;经核对无误后,区财政局最后盖章确认。
安置房使用情况发生调整的,用房单位退回原已盖章全部供应单并重新提交申请附清单办理盖章手续。
第十七条 原动拆迁基地安置房使用时的资金收回
原动拆迁基地安置房使用时需收回房价款等费用的,区房屋征收中心对用房单位需支付的房价款等费用审核确认后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收取款项与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确认后上缴。收回资金后,区房屋征收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纸质供应单发放与盖章审核。
第十八条 垫付资金及安置房期转现资金结算
用房单位申请供应单盖章前,向区房屋征收中心申领政府垫付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票据凭证,完成资金结算收取及上缴工作,制作结算清单一式两份报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房管局。
安置房由期房转为现房,用房单位根据区房屋征收中心确定的现房面积、价格,进行房价款结算,做好房价款盈余支付或不足情况下资金申请工作,制作结算清单一式两份报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房管局。同时有政府垫付资金需收回的依据本条前款办理。
依据本条完成垫付资金收回及房价款结算后,区房屋征收中心、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供应单盖章审核。如办理居民进户时,安置房产权尚未完成办理至区房管局名下手续的,之后办理安置房产权转移至居民前,用房单位依本条第一款完成资金收回工作。
第十九条 安置房产权转移至安置居民相关手续管理
受委托单位负责安置房产权转移至安置居民名下的手续办理,用房单位做好配合工作。产权转移过程中需原产权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受委托单位(或用房单位)报区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并附清单(含电子协议编号、安置房地址),相关税费、合同成本费用等计入安置房使用基地成本支出。
被征收户虽签订补偿协议但对安置房产权归属未做约定或约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受委托单位或用房单位不得擅自办理产权从区建交委或区房管局转至安置居民名下手续,分配安置房权属。安置房产权仍在原建设单位名下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暂缓办理产权转移。
五、安置房回收、统计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条 安置房收回程序
用房单位根据安置房使用情况,应当及时清理未使用房源,填写房屋调配单及安置房清单报区房屋征收中心。经区房屋征收中心催促仍不交回的,由区房屋征收中心向用房单位发出收回安置房通知单,限期交回。仍不交回的,由区房屋征收中心上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通知相关单位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系统内对安置房进行强制收回。
第二十一条 数据统计报送与资金核对
区房管局与区财政局对安置房使用情况实施事前审核、实时核对、事后复核管理。区房管局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提供安置房价格、税费等信息,配合区财政局资金支付情况核对。
用房单位、受委托单位每季度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房屋征收中心汇总报表后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与区财政局对季度内安置房使用情况进行复核核对。
区房屋征收中心每季度对安置房空置费支付、政府垫付资金结算、期房转现房房价款结算、原动拆迁基地安置房使用资金收回、安置房产权转移等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二条 责任承担
用房单位违反本办法,未严格遵守执行供应单审核制度、先结算后进户(办理产权转移)制度等规定,造成资金损失、引发信访矛盾或诉讼败诉等后果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用房单位统计数据、退回房源发生错误、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单位或用房单位违反本办法办理产权转移,引发信访矛盾或诉讼败诉等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区房管局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对受委托单位、用房单位的劳务费酌情扣减。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监督部门
区审计局对本办法规定的安置房购买、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安置房购买、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各类材料收集齐全,满五年后移交区房管局档案信息中心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长宁区政府资金购入动迁房源管理办法(暂行)》(长府〔2008〕48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