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借款还是赠与如何认定

文章摘要: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法院对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判决

为子女买房

一、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法律性质

在房价高企的当下,一方面,年轻人结婚需要有婚房;另一方面,年轻人经济能力有限,所以很多家庭都掏光4个口袋,甚至6个口袋为小辈买房。

但当前社会离婚率高也是不争的事实。一些年轻人恋爱几年,结婚几月就散的事例经常见诸报端。随之而来的就是婚姻财产的分割,最主要就是婚房的分割。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相应的规定,主要见诸于《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买房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法院实际裁判结果并不以《婚姻法》为准

目前有许多法院的判例表明,法官的实际裁判已经突破上述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认定为私人借贷。最近天津市三中院即依此对一起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返还购房款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父母为婚后的子女出资购房,除书面明确表示是对子女的赠与外,应视为借款,子女应当偿还。浙江省某中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对类似的案件作出过相同的判决。

四、法院裁判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如下:

1.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2.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五、《民法典》立法

法院的上述裁判表明,《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不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现代法律精神。在2020年即将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的草案中,新增了关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夫妻债务认定的相关篇章,相信将会对此进行修正;也可以起到遏制“啃老”,“天价婚配”的不良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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