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案件法律尚未明确的争议难点

文章摘要:

竞业限制义务主体范围界定难;竞业行为查明、认定难;违约责任认定难;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酌定难;当事人举证难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难点

(一)竞业限制义务主体范围界定难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实践中,对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尤其是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认定存在争议。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能否以双方劳动合同或是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为准,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是否仅在用人单位一方存有争议。

(二)竞业行为查明、认定难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劳动者的竞业行为存在多种情形,既包括直接入职或投资相同行业公司的行为,也包括采用劳务派遣、关系挂靠、人事代理或股份代持等隐蔽性更强的竞业行为。在劳动者刻意隐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大,对劳动者的竞业行为的查明、认定存在较大困难。对劳动者离职后是否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认定,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或具体行业某项产品的认定,专业性较强,仅凭常识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重叠来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审查上存在难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列明的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者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等的报告义务是否当然能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也存有争议。此外,在职期间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

(三)违约责任认定难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争议。竞业限制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是择一主张还是可以同时主张存在争议,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也存在不同观点。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或有约定的不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返还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应否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四)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酌定难

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审理中劳动者一般均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要求进行调整,而用人单位则坚称违约金数额为双方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尚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年限及经济收入水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等各方面因素对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作出酌情判定,但是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则见仁见智,目前审判实践中并无统一具体标准。

(五)当事人举证难

竞业限制是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服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能获得违约金、赔偿损失、返还竞业限制补偿,甚至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实践中,对用人单位举证能力要求高,用人单位举证困难。比如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原用人单位基本无取得的可能性。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调查难,往往也无法直接反映出实际用人单位。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提供专业律师等调查人员或是公证人员拍摄的视频资料,成本高,难度大。对于劳动者而言,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往往将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用人单位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但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往往无法举证。反过来说,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的损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较多情况下亦无法用数字来衡量,很多时候是商誉、商业机会等的损失。

材料来源:《上海市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2017年-2019年)》

 

律师建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双方应明确上述法律模糊地带的双方责任,以免因不同理解而产生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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