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文章摘要:

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合同严守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则,律师提出4点建议

法律问题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结束,可以预料的是,由于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也将增多。今天,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版涉疫情法律问答,对于因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处理原则进行了明晰,并指导下级各法院遵照审理。

上海高院发布的问答中,对于处理涉及新冠疫情肺炎的合同纠纷案件,注重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

坚持利益衡平原则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鼓励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确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替代履行不能或者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应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

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则

对于非金钱债务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结合案件情况,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较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须审慎把握。

律师解读

从上述四项原则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时,首先从维护交易出发,支持合同继续履行。然后从公平原则出发,合理分摊合同各方所受损失。对此,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在诉讼中慎重提出合同解除的诉求。解除合同可以作为策略性诉求而非目的性诉求。

2.受疫情影响应及时通知对方。按照法律规定,若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损失扩大,应由未履行告知义务一方承担损失。

3.当事人应妥善收集和保存证据。对于第2项里的通知义务,当事人应保留及时通知到达对方的证据。当事人还应保留因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

4.对于合同对方在疫情期间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注意当事人有三个月的异议期,且应向法院起诉才视为有效异议。若超过三个月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参照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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