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一)继子女继承权即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认定

文章摘要:

应以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作为是否形成扶关系的基本依据,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应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继子女抚养时间过短的不宜认定形成抚养关系

继承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

应以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作为是否形成扶关系的基本依据,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应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如果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未对继父母进行赡养,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如果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则可以酌分遗产。至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多久才能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虽然尚无统一标准,但时间过短的,不宜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

如何认定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从而在分配遗产时对其多分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二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养主要依靠该继承人进行。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根据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表现综合判定。生活上的照料如对被继承人的衣、食、住、行进行照顾,协助被继承人就医,对被继承人进行陪护或者护理等;经济上的支持如定期或者不定期给予被继承人赡养、扶养费用,承担被继承人生活或者就医的费用;精神上的慰藉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探望被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心灵上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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