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变化解析

文章摘要: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了规定;增设居住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增加部分内容

上海房产律师-《民法典》物权编变化解析

【第245条、第285条第2款、第286第1款】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增加部分内容。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278条、第281条】降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门槛。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规定需要“双过半”同意。还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王利明教授认为,当前物权法对业主共同决定的投票程序采用了人数加面积的办法,这样既注重了保护房产面积较小的业主的利益,也注重了保护房产面积较大的业主的利益。但是,按物权法关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此次修订降低了表决通过的难度,有利于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来源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降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门槛》,载《人民日报》2019年4月21日)

王轶教授认为,这一修订降低了业主对使用公共维修资金事项表决时形成决议的门槛,可以有效避免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的现象,缓解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来源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拟强化小区业主权利保障》,载新华网2019年4月20日)

【第282条】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业主对公共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330条至第343条、第361条、第363条、第399条】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第359条第1款】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366条至第371条】增设居住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明确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王利明教授认为,居住权可以发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持、保障拆迁安置中的居住权益、保障家庭成员对公房享有的居住权、充分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等五方面功能。(来源于《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载《学术月刊》2019年第7期)

王轶教授认为,居住权制度的入法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来源于“澎湃新闻”公众号2020-5-22)

 

(来源于“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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