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予律师依法查询公民户籍信息,法院:属于行政不作为

文章摘要:

法律通过赋予律师这些权限来保障每个诉讼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律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019年在沈阳市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律师依法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申请调查,律师向派出所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该派出所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个人信息。而派出所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的主张,不予律师查询被起诉人的户籍信息。

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派出所告上法庭。

派出所一审败诉后不服又提起上诉,再次败诉。两审法院均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管其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而本案原告申请调查时,向被告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被告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故对被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保护已被列为刑法调节范围,被告无权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获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世界各国的法律之所以都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目的在于弥补诉讼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不利地位,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在欧美国家甚至赋予了律所调查员与刑侦人员同时进入现场勘查取证的权利

在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第二条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其实,类似案例在全国各地都存在。许多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以保护个人或单位隐私为名,实际上是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律师的执业权利并非法律赋予律师个人的某种特权,而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通过赋予律师这些权限来保障每个诉讼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若公权力机关都不遵守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制度,被侵犯的,不仅是律师的执业权利,最根本的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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