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债务清偿问题

文章摘要:

企业破产债务怎么办;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公司破产员工有赔偿吗;公司申请破产流程...

公司债务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一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次会议纪要中,着重提到了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的相关受理和裁判问题。申宜禾律所律师就根据该纪要的相关内容谈一谈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申请破产流程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即公司自己)或者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还可以主动提出与债权人进行和解的申请(参照贾跃亭申请破产的案例)。

在本次会议纪要中提出了四点:

一是要继续加大对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和落实,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和职工就业。

二是要推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主体尽快从市场退出,通过依法简化破产清算程序流程加快对“僵尸企业”的清理。

三是要注重提升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

四是要积极稳妥进行实践探索,加强理论研究,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推动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这也是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破产申请案件中的政策导向。并提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提高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如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加强府院协调,制定相应预案,但不应当以“影响社会稳定”之名,行消极不作为之实。”

企业破产债务怎么办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应进行分类,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破产债务的类别包括:破产费用;内部员工工资、社保、抚恤金等;共益债务;有担保优先权的债务;普通债务。将债务人进行分组后,按照债务的优先级别进行清偿。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优先权在后的债务将不会得到足额清偿。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费用;
(二) 共益债务;
(三)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四)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 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破产员工有赔偿吗

根据上述债务清偿顺序,员工工资,社保以及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给予员工的补偿金,优先于外部债权。

公司破产法人要坐牢吗

并无任何规定公司破产法人要受刑罚。但若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采用恶意手段逃避债务,虚假破产,虚假诉讼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对破产负个人责任的高管,在担任银行、基金、其他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受到一定限制。

关于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在本次《纪要》中,对于重整程序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报酬和诉讼程序,以及与清算程序,庭外重组的衔接都做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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