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敏律师推翻代书遗嘱,帮助当事人获得200余万遗产

文章摘要:

代书遗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还必须满足实质要件要求,即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继承

遗嘱必须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遗嘱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即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即是法律对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不满足相应的形式要件要求不一定无效,但若不满足实质要件要求,则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近日,在一起涉及近600万元的遗产继承诉讼中,朱敏律师成功推翻对方提供的代书遗嘱,使得所代理的两位当事人按照法定继承获得200余万的遗产。

案件基本事实:

周先生于解放前在本市虹口区昆明路购置了两套私房,建筑面积共约20平方米。其与妻子育有一子四女。2020年,上述两套私房被依法征收,获得补偿款近600万元。其儿子将四位姐姐告上法庭,主张所有补偿款应由其继承,并出示了一份代书遗嘱及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该代书遗嘱明确记载,老人的所有遗产由儿子一人继承,并有代书人和老人的签字、日期。

朱律师仔细查看遗嘱及录音录像资料后发现,该遗嘱用词极其严谨,使用了许多法律术语,而周老先生仅初小文化。在录音录像资料中,周老先生本人并未口述遗嘱内容,而仅由代书人将已经写好的遗嘱向其宣读后即签名捺印。

律师观点:

朱律师向法庭陈述:代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当场口述遗嘱内容,其他人不得代为传达;代书人仅负责对口述内容进行如实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该代书遗嘱并非根据周老先生本人的口述记录完成,因此不能反映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不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该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后,采纳了朱律师的全部观点,判定该遗嘱无效,周老先生的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两位当事人获得200余万元。

(注:该案案号为(2022)沪0109民初4953、5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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