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及防范

文章摘要:

有许多老板创立企业时,设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图的是个简单,而且股东就是自己,自己说了算,避免与合作伙伴之间 […]

一人公司的风险

有许多老板创立企业时,设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图的是个简单,而且股东就是自己,自己说了算,避免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分歧麻烦。但我们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这类老板认为,既然股东就我一个,那企业就是我们家的财产,家业、企业就是左兜和右兜的关系,有这种想法可就错啦。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滥用权力,采用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给那些企图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恶意逃债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我国民营经济较为活跃,确实有不少民营企业为一人公司。如果股东欲避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就应将股东财产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出来,避免企业债务危机牵连企业家个人及家庭资产安全。

律师支招:如何防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债务负担

  1. 创立企业尽量不要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择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利于企业家债务风险的防范。我国《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只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清偿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就尽量选择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名公司股东,尽量避免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要注意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工作。《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加重了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有利于强化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防止一人公司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重视日常"独立"证据的收集,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确保一人公司会计账册完备,因为法律要求股东自己去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难度很大,建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健全公司财务制度,注意做好会计报表,保存账册、税务登记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以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会追究股东的个人财产为企业偿债,因此有限责任是保护股东免受生意失败而倾家荡产的风险的制度。但是,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那么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不保,结局就是企业家替企业偿还企业债务。所以提醒企业家朋友一足要记住:左兜右兜要分清,家业企业要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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