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式职业打假再次受到社会关注

文章摘要:

海外代购、网络购物、以及实体店内的高档营养保健品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目标,被起诉后一定要积极应诉

职业打假

最近一个星期,组团式的职业打假再次受到社会关注。媒体报道,有人一年向法院提起诉讼800余起;有人通过与售卖者谈判的方式获利颇丰。

对于职业打假,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态度存在着一些差别。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在2018年10月底,上海市七部门联合发文,指出“近年来,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职业打假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影响营商环境,而且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正式使用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概念,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予以制约。

盖因2018年上半年,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量达到惊人的61939件,占同期投诉总量的30.6%。

当时的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表示,目前“职业打假”存在三大问题:维权异化为恐吓威胁、滋扰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背离社会监督的初心。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8号建议的答复》则主张区分“职业打假人”和“职业索赔人”。前者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后者则以个人牟利为目的,虽然表面从事打假活动,实质上却利用非常手段篡改、伪造、捏造事实,对销售者进行敲诈勒索。

而司法机关内部对于职业打假的态度,则存在一定的分歧。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则明确“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订)第三条延续了2013年版的主张。

在实务中,我们也发现,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在面对同一职业打假人所起诉的同一类案件中,有的支持,有的驳回诉请。这也反映出因司法指导不明确,导致法官陷入进退维谷的窘境。

 

律师意见

近年来,海外代购、网络购物、以及实体店内的高档营养保健品多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目标。

律师建议,经营者在碰到被职业打假人故意打假提起诉讼时,一定要积极应诉;向法官提交充分的证据,一方面证明自己并非故意,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另一方面证明所售卖的食品或药品绝对不存在任何安全问题。

据我们抽样统计,被职业打假人起诉后缺席的经营者败诉率达到85%以上;而积极应诉者败诉率不足30%。

|分类目录:侵权责任 |合同纠纷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