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的诉讼思路以及法律和社会问题

文章摘要:

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职业打假

2018年10月底,上海市七部门联合发文,指出“近年来,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职业打假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影响营商环境,而且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正式使用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概念,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予以制约。

据介绍,2014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系统收到的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一共867件,占到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9%。

三年后,2017年全年该系统收到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有41201件,占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7.9%。

而2018年上半年,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量达到惊人的61939件,占同期投诉总量的30.6%。

从这些数据就可以看出,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总投诉中的占比量都在急剧上升,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表示,目前“职业打假”存在三大问题:维权异化为恐吓威胁、滋扰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背离社会监督的初心。经过分析后考虑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层面采取一些规制措施。

而从我所律师所接触的案例来看,有的职业打假人在2,3个月内起诉的打假案例达到30多起,全部为网购燕窝等高价食品。打假者引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其诉求一般为要求售卖者赔偿“价款十倍”,如果打假者全部胜诉的话,其在3个月的时间内即可“获利”近200万元。

其实,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立法中,对于职业打假并不持排斥态度,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即是说在当时,法院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是持支持态度的。

在2015年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中支持了“职业打假人”刘某向海参生产商,销售商高达107.5万元的索赔。

而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则明确“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而后,许多职业打假人将目标转向食品药品领域。其中大约半数的职业打假诉讼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获得十倍价款的赔偿。

但目前的态势,有违《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由于食品种类和来源多样,某些食品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由于进口渠道审批非常严格,像燕窝等一些高价滋补类食品只有少数国外厂商获得批准。而按照以往的裁判思路,如果售卖方不能举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即构成“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打假者将获得赔偿。

在2017年之后的裁判中,售卖者主张“并非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可获得法官的认可,从而判决打假者败诉。

所以从目前的司法界观点来看,一般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出“正常消费者”的行列,“职业打假人”将越来越难以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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