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的效力与撤销边界始终由法律和公序良俗共同界定,唯有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才能实现赠与行为中各方权益的平衡与保障。
赠与合同作为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赠与人无偿转移财产权利,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决定了法律在保护受赠人信赖利益的同时,也为赠与人设置了特定情形下的撤销权,以平衡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撤销分为任意撤销、法定撤销以及不可撤销三种情形。此外,在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特殊场景中,赠与行为的效力及撤销问题也备受关注。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剖析不同场景下赠与撤销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及裁判思路,明晰赠与撤销的边界。
一、任意撤销权:财产权利转移前的“反悔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无需说明理由即可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赠与合同的无偿性,给予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前审慎考量的空间。但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其适用范围受到法律明确限制。
(一)典型案例: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主张撤销获支持
2023年3月,张某因儿子小张即将结婚,与小张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位于市区的商品房赠与小张,用于其婚后居住。协议签订后,张某因与儿媳产生矛盾,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小张辩称,协议已签订且自己已基于此装修房屋,张某无权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张某个人财产,其与小张签订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张某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关于小张主张的装修损失,法院认为其装修行为未取得张某明确同意,属于自愿扩大的损失,遂判决支持张某的撤销请求,小张需自行承担装修损失。
(二)核心解析: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 适用前提: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对于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登记为标志;对于动产,权利转移以交付为标志。本案中房屋未过户,符合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前提。
- 排除情形:任意撤销权不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这是因为此类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更强,且涉及公共利益或道德准则,需要优先保护。
二、法定撤销权:受赠人违约后的“救济权”
法定撤销权是指当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与任意撤销权不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不受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即使财产已交付或过户,只要符合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主张撤销。
(一)典型案例:受赠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撤销房屋赠与
2020年5月,李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女儿小李名下,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小李需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定期回家照料。2022年起,小李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停止支付生活费,且长期不回家探望李某。李某生病住院期间,小李仅探望一次便不再露面,所有医疗费用及护理均由邻居协助处理。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小李的房屋赠与。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小李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关于赡养义务的约定是赠与的附加条件。小李在接受房屋赠与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停止支付生活费,还在李某生病时未尽照料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李某对小李的房屋赠与,小李需配合将房屋过户回李某名下。
(二)核心解析: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情形与行使期限
- 适用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法定撤销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小李的行为符合第二种情形,同时因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也间接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精神。
- 行使主体与期限:赠与人本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行使期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限的设置,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婚外情中的撤销权行使
除法定情形外,赠与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在婚外情关系中,赠与人或其配偶主张撤销赠与的情况较为常见。此类赠与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且行为本身违反婚姻伦理和社会道德,法律通常对其效力持否定态度,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序良俗。
(一)典型案例:丈夫擅自赠与婚外情人财产,妻子起诉撤销获支持
2018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在与妻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王某未经刘某同意,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陈某支付款项共计80万元,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与陈某且已完成过户。2023年5月,刘某发现上述情况后,以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返还80万元款项及涉案轿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陈某,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还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王某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陈某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陈某需向刘某返还80万元及涉案轿车。
(二)核心解析:婚外情赠与撤销的法律逻辑与实践要点
- 效力认定核心:婚外情中的赠与行为,其效力否定的核心在于“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基本伦理要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违反,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符合《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无效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 财产性质影响:若赠与人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其赠与行为虽违背公序良俗,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更侧重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处分权,除非赠与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配偶主张撤销的难度较大;若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既侵犯配偶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配偶主张无效并要求返还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 返还主体与范围:此类案件中,有权主张权利的主体通常是赠与人的配偶,而非赠与人本人。返还的范围包括受赠人基于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全部财产,如款项、房产、车辆等,若财产已被处分无法返还,受赠人应折价补偿。
四、不可撤销的赠与:公证与公益属性的“约束力”
为保护特定领域的信赖利益和公共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两类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一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二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此类赠与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即负有交付财产的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一)典型案例:公益捐赠承诺已公示,企业无权撤销
2022年7月,某地区遭遇特大洪涝灾害,当地慈善总会发起救灾捐赠倡议。某科技公司在捐赠仪式上公开承诺捐赠100万元用于灾区房屋重建,并与慈善总会签订了《捐赠协议》,协议内容经公证处公证。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未按约定支付捐赠款,慈善总会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履行捐赠义务。该公司辩称,其经营困难已无支付能力,请求撤销捐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的捐赠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且捐赠协议已办理公证,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主张撤销捐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00万元捐赠款。
(二)核心解析:不可撤销赠与的法理与例外
- 法理基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签订时已受到公证程序的约束,其意思表示更为审慎,应承担更严格的履行义务;而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赠群体的切身利益,赠与人的承诺不仅是对受赠人的义务,也承载着社会公信力,若允许随意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 例外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不再履行”并非“撤销赠与”,仅适用于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的情形,且需赠与人举证证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达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程度。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主张的“经营困难”未达到法定的“显著恶化”程度,故无法适用该例外条款。
五、结语:赠与撤销的权利平衡与风险提示
赠与撤销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赠与人的处分自由与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同情形下的赠与撤销,其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存在明确差异:任意撤销权需以财产权利未转移为前提,且受公证和公益性质的限制;法定撤销权以受赠人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为核心,不受财产权利转移的影响;婚外情中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通常被认定为无效,配偶可主张返还;而公证和公益赠与的不可撤销性,体现了法律对特定利益的优先保护。
对于赠与人而言,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前应审慎考量,尤其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征得配偶同意,避免因违背公序良俗或侵犯他人权益导致赠与行为无效;若涉及重大财产赠与或附加义务,建议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受赠人而言,应注意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在婚外情等特殊关系中接受赠与时,需意识到该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面临财产返还风险;在合法赠与关系中,应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夫妻另一方而言,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财产损失扩大。
总之,赠与行为的效力与撤销边界始终由法律和公序良俗共同界定,唯有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才能实现赠与行为中各方权益的平衡与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