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百年后房产归子女,单方遗嘱改赠效力如何认定?是保护诚信原则还是尊重遗嘱自由?

核心案例引入:离婚协议与后立遗嘱的冲突
王某与曹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王某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在双方百年后由婚生子女继承。后王某再婚,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现任配偶。王某去世后,婚生子女与现任配偶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作出“归子女所有”或“由子女继承”的约定后,一方能否通过单独订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份额改赠他人。司法实践中,类似纠纷频发,裁判结果与理由却存在差异,背后折射出对离婚协议性质、子女权益保护与遗嘱自由原则的不同考量。
相似案例梳理
案例一:后立遗嘱无效,离婚协议优先
- 案情简介:徐某与严某离婚时约定,两套房产归双方各自所有,百年后均由女儿小徐继承。后徐某手写承诺书,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女友唐某。
-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定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房产应按离婚协议由小徐继承。
- 裁判理由:离婚协议是包含人身关系解除与财产处理的“一揽子”协议,各条款具有关联性,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具有公示效力,单方不得随意变更。徐某的遗嘱改变了离婚协议中房产的最终归属,侵害了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且未取得原配偶同意,应属无效。
案例二:恶意变更产权无效,子女权益受保护
- 案情简介:阿强与小丽离婚时约定,共有楼房赠与儿子小兵,男方不得擅自转让。后阿强与小云再婚,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析产协议等方式将房产过户至小云名下。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阿强与小云的相关协议无效,房产归小兵所有。
- 裁判理由: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阿强明知房产已赠与子女仍恶意变更产权,小云对此知情且存在恶意串通,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定,应认定无效。
裁判理由分歧解析:三大核心争议点
争议一: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法律性质
- 观点一:属于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所有”或“由子女继承”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并非单纯的赠与,具有身份依附性,不得单方撤销。
- 观点二: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夫妻双方与子女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但该赠与与离婚行为相关联,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婚姻关系解除后条件成就,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 观点三:属于遗嘱行为。若约定“百年后由子女继承”,符合遗嘱的核心特征,即死后处分个人财产,应适用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争议二:子女是否享有实体权利
- 观点一:子女享有期待权。离婚协议生效后,子女对房产享有未来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不得单方侵害。
- 观点二:子女未取得物权。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子女仅享有债权请求权,父母作为所有权人仍有权处分,但需受离婚协议约束。
争议三:遗嘱自由与诚信原则的平衡
- 观点一:优先保护诚信原则。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婚姻关系解除后,单方以遗嘱变更财产归属,违背离婚时的合意,破坏法律关系稳定性,应限制遗嘱自由。
- 观点二:尊重遗嘱自由原则。公民有权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只要后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未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应优先适用遗嘱自由原则。
司法裁判共识:特殊情形下的统一立场
尽管存在分歧,但司法实践已形成以下共识:
1.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不同于普通赠与,与离婚行为紧密关联,不得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2.恶意串通损害子女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无论是否以遗嘱形式作出,均属无效。
3.若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直接归子女所有”,且婚姻关系已解除,一方反悔或改赠他人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防范纠纷的关键举措
1.及时办理过户: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应在离婚后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成物权转移,杜绝后续处分空间。
2.限制变更权利: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赠与或通过遗嘱等方式变更房产归属。
3.保障子女权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优先考虑其生活、教育需求,避免利用财产约定损害子女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若双方的离婚协议系私下签订,并无公示公信效力,一方在离婚后将房产转卖他人,设立抵押等。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则后续处置行为可能被认定有效。因此,在签订该类协议时,建议通过设立居住权等方式产生明显的公示效力。
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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