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注意这几点可以防范85%的风险

文章摘要: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哪些风险,应如何防范?首先关注承兑人的信用信息披露,留意其承兑余额及逾期情况,以及其是否涉诉被冻结银行账号,票据能否转让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建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Draft System,简称ECDS),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票据。

按承兑人不同,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或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即为承兑人。票据种类标识(第一位数字):1为银行承兑汇票,2为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签收电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可防范85%以上的风险:

1. 票据签收是否代表客户完成付款

在日常交易中合同双方往往不太注意这个问题,在合同的付款条款中也未予以注明。在实务中,有无明确约定交票即视为完成付款,决定了持票方丧失票据权利后,是否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其前手;或者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前手后,是否还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2. 票据状态

票据正面右上角为票据状态。企业客户在票据流转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以下几种票据状态: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待签收、提示承兑已签收、提示收票待签收、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待签收、背书已签收、买断式贴现待签收、买断式贴现已签收、提示付款待签收、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票据已结清。

3.票据承兑信用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票信息披露的公告》(〔2020〕第19号)的规定,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不存在或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票交所会定期公告未按规定披露的企业。按规定,承兑人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承兑人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债券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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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关注承兑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丧失兑付能力的承兑人承兑的票据。

4.承兑企业的涉诉情况

近几年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大面积爆雷,导致其下游整个供应链纠纷不断。一旦承兑人(大多数商票的出票人即承兑人)涉诉被对方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账户,那么承兑人将无法兑付到期的票据。

5.承兑余额及是否存在逾期

需要提醒的是,票面全额并非融资企业的借款全额,而是到期需要兑付的金额,借款金额会在全额的基础上,根据期限贴息几个百分点。

在票交所系统内均可直接查询上述信息。

6.能否转让

这个标签是票据能否转让的关键,一般会有两种标签“可再转让”,“不得转让”,在出票时就会记载明确,“不得转让”就意味着收票人只能持有到期,不能在各家机构贴息融资。

按照法律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7.保证人和承兑人

保证人其实并非强制要求,有保证人的电票,相当于多了一层增信背书。承兑人则是这张汇票的核心信息之一,承兑人就是到期还款人。保证人和承兑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直接关系着票据到期后能否获得兑付,以及贴现的利息。

作者:上海李海权律师  联系方式:150017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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