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8人并被房屋征收部门确定为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对象,可见原、被告8人均为系争房屋安置认定人员
根据上海动迁征收政策,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居住困难户认定,若按照居住困难人数计算出的保障补贴高于“数砖头”部分,则可以选择托底保障。
上述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不分公房或私房。对于私房征收补偿,根据《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会议纪要》的精神,“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以前一般认为,拥有居住权益的房屋使用人为被安置人,但该纪要将房屋使用人和被安置人进行了区分。一般来说,现在实行按户征收,征收部门不认定房屋征收的安置对象。故非产权人的房屋使用人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较以往难度有所增加。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有法院以被认定为居困人员作为被安置人的认定标准,可供参考。
案例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例(为节省篇幅,本文对裁判全文进行了缩略改写,故不注明案号):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6人为原告中父亲之姐姐一家。
系争房屋系94方案售后公房,来源为原被告姐弟之父母,后通过买卖转移至姐姐之子郭A名下。故现该房屋类型为私房,郭A为该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内有两本户口本,原、被告方各成一户。征收时该房空置无人居住。
公示的《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表》上载明:房屋居住困难对象为本案的原、被告共8人。但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标准。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原、被告的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原、被告8人并被房屋征收部门确定为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对象,可见原、被告8人均为系争房屋安置认定人员。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故两原告可获得因系争房屋被征收所获的相应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被告郭A户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房屋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加奖、放弃产权调换一次性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按期搬迁奖、按期签约奖。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均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应由原、被告各方享有安置补偿利益人员按规定分配。
两原告虽为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对象,但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还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来源,以及被安置对象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对被征收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综上,根据上述分配原则,原告方提出的要求两原告各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30万元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该款应由系争房屋被征收人被告郭A予以支付。
律师提醒:
每一个动迁征收案件由于房屋来源、居住情况、户籍情况,家庭人员之间的扶养、赡养关系等不同,导致在裁判考量中的各因素权重也不一样。故当事人应着重理解案例中法官的裁判思路和理由,切不可简单对号入座。无法把握时,及时联系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