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思考:孙杨禁赛案如何利用规则翻盘

文章摘要:

准确的说,孙杨案不应该用“上诉”这个词,在英语中上诉是Appeal,而本案准确的说法是Challenge。在国际竞赛中懂规则有多重要?

孙杨禁赛

孙杨被禁赛8年的裁决出来后,孙杨团队及其律师立即提出将向瑞士联邦法院上诉。

准确的说,孙杨案不应该用“上诉”这个词,在英语中上诉是Appeal,而本案准确的说法是Challenge。用提出异议更适合一些。

因为上诉是可以改判的,但提出异议只能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

事实上,孙杨案走的是仲裁程序。按照国际惯例,法院对于国际仲裁案件可依当事人的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但不对其进行实体审查,这就是为什么国际仲裁案件不存在改判的原因。本案在程序上并无明显违法的地方,翻案几率为零。

对于该仲裁案件,我的一点思考

作为律师,不但要想好自己的辩护策略,还要站在对方律师的角度想对方会怎么打。可能总有你想不到的点被对方打出来,但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每个律师都想把对方拉到自己布置好的战场内厮杀。如果拉不过来,也要在自己设计的策略里深挖。但很遗憾,该案孙杨的律师完全被老练的对方拉进了其精心设置的战场,且在对方制定的规则里被吊打。

这个案子可以抓住对方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并解读规则来否定对方专家证人的证词从而影响仲裁员,这本来也是孙杨律师主攻的点。在西方最佳实践一般都明确写为Best practice,对方将指引guidelines解释为最佳实践明显与习惯不合。对于规则的解读,应基于明确的意思,防止任何可能的歧义,且应为参与者普遍理解,不能超出公众一般的期待。这也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WADA既然制定的是guideline,就应该按照该指引执行。不能因为其一直不符合规范的操作被广大运动员默认接受就认为这种错误的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本案在对方专家证人出场说明后,孙杨一方即毫无反驳的完全接受了对方对于指引的解释,这就等于完全被对方拉进了其精心设置的战场。

还有一个点,脱离规则谈法律原则。既然主检官被孙投诉过还派他来,WADA是否有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否符合利益冲突规避原则?如果WADA没有设置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那说明WADA的规则有问题,有违一般原则,从而将所有运动员置于可能的不利地位。

在国际竞赛中懂规则有多重要?

案例一:大家应该都还记得,2016年里约奥运会女子4x100米接力赛,美国队在比赛中接棒失败导致没有完赛,赛后,她们提出了申诉,理由是在其身旁的巴西人踩线并对美国队队员菲利克斯的交棒造成了影响。最终其利用规则重赛。

案例二:而在2011年,刘翔在世锦赛上被罗伯斯“拉手”与金牌失之交臂,但中国队不了解规则,甚至都没提起申诉。

案例三:2009年8月,中国女子柔道运动员佟文在荷兰柔道世锦赛上摘得女子78公斤级冠军,9月进行的兴奋剂检测中,佟文的A瓶尿样被查出含有兴奋剂成分,佟文在听取了中国柔道协会的建议后,撤回了对B瓶尿样进行检测的申请。同年11月,国际柔道联合会在佟文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她的B评尿样进行了检测,结果同样呈阳性。2010年4月4日,国际柔道联合会以药检结果呈阳性为由,对佟文处以禁赛两年的处罚,并取消了佟文2009年世锦赛时获得的金牌。

根据国际反兴奋剂组织规定,运动员的A、B两瓶尿样检测全部呈阳性时,才能证明服用兴奋剂,以此作出相应处罚才能生效。然而佟文的B瓶尿样在进行检测时,佟文或她的代理人都没有在场,因此B瓶尿样的结果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根据国际柔道联合会规定,这种情况下不能确定佟文违反了兴奋剂条例。

2010年7月,佟文以此为由上诉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要求撤销自己的禁赛处罚,最终,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支持她的上诉,撤消了国际柔联2009年4月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宣布佟文在2009年世锦赛上获得金牌得以保留,恢复佟文参加比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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