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分别诈骗40万 16万,沪两嫌犯最高可判无期

文章摘要:

诈骗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特殊情形的判刑标准;疫情期间诈骗构成特殊情形,诈骗40万元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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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疫情发生后,高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发布了对涉疫情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处罚的相关规定,涉案二人诈骗数额巨大,且犯罪既遂。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刑法》规定,诈骗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若其本身具有货源或者具有可信的理由可以获得货源,只是由于非常时期导致无法供货,则应属于一般民事纠纷

一个发布防疫物资虚假信息骗取40多万元,一个谎称出售口罩骗取了16万余元。2月21日,这两起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分别被上海检方批捕。

上海房产律师-利用疫情分别诈骗40万 16万,沪两嫌犯最高可判无期

经查,2020年2月5日起,束某某在明知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出售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0余万元。

2020年2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束某某在本市杨浦区一商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束某某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

案发后,虹口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及时介入,指派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会商案件办理细节,引导取证并提出侦查意见。

2月20日,公安机关以束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逮捕。虹口区检察院认为,束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2月21日,虹口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在当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奉贤区检察院介绍,经查,2020年2月7日至1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为骗取钱财用于赌博,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冷某某等人谎称有口罩出售,后冷某某和其他多名被害人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上述钱款均被王某某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奉贤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20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请批准逮捕。2月21日,奉贤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按照上海高院拟定的量刑标准,诈骗入罪标准为5000元,巨大为5万元(特殊情形4万元),特大为50万元(特殊情形40万元)。所谓特殊情形,包括疫情期间诈骗,或者诈骗病患家属等。上述两嫌犯分别构成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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