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19年 民商事案例 裁判要旨汇编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 裁判要旨汇编:侵权责任;劳动纠纷:担保法;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要旨

法律法规

41.尚未培训课程的欺诈认定并予赔偿的判断标准——江苏无锡中院判决高某诉无锡新支点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师资不符合约定而发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仅要求培训机构承担已完成课程的违约责任,对于尚未培训完成的课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应从合同的课程设置、条款整体性、教师来源、师资能力等相关方面进行考量,并从充分保护受教育者权利和严格培训机构的责任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准确确定违约赔偿责任,以净化培训市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42.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陕西西安中院裁定新兴公司与玉祥公司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案

裁判要旨
行为保全引发的侵权案件,不应遵循一般的被告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则,而应遵循明确、可预期的“管辖确定”规则,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43.已尽照料义务的养老机构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重庆一中院判决杨某诉重庆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养老机构虽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建立健康档案,但该履行瑕疵与被托养人因自身疾病原因医治无效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4.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广西高院判决唐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高原反应是非常年生活在高原地区的人到高原地区游玩都可能会发生的,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通过有效手段是可预防或减轻高原反应发生的概率,因此,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45.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江苏南通中院判决宗某某等诉人保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4500千克以下厢式货车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该类货车登记为非营运后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符合其正常用途。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车辆具体用途并明确说明,发生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显著增加危险主张免责,有违诚信。

46.“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安徽淮北中院裁定孔某诉双龙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47.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陕西高院判决好唱公司诉领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应首先审查权利人注册的多个商标是否构成联合商标,然后审查联合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性,再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主商标专用权,最后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全体联合商标专用权。在判决侵权赔偿责任时,不得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48.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是否消灭——江苏无锡中院判决中铁集团公司诉中铁物流公司追收未缴出资案

裁判要旨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49.成年学生在自发开展的体育运动中受伤的责任认定——河南焦作中院判决周某诉万方学院等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成年学生参与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活动,应当具有风险判断意识。在校园内自发组织、参加竞技体育活动中遭受伤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证明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0.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河南焦作中院判决惠帮电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1.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瑕疵交付违约责任的区别——江苏高院判决王宇峰、王晓敏诉协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开发商按期交付的房屋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但不具备约定其他情形的,属瑕疵交付不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瑕疵交付违约责任,而非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52.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河南高院判决华丰公司诉中行河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物保和人保的秩序问题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有效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53.联合投标未果后单方投入资金的权益归属认定——重庆三中院判决重庆宏蔚劳务公司诉李梅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买土地使用权而单方缴纳的案涉保证金,在投标未果后招标方应予返还前,缴款方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根据其举证情况,并结合相关权益的形成过程等作出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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