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能买卖?法院: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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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三年内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认定结果

购房纠纷

动迁安置房产权证附记注明“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但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 有效呢?

上海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因动迁安置房买卖引起的合同无效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

施某于2018年5月10日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产权证附记注明“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2021年3月12日,施某与张某芳、张某奇签订合同编号4297750号《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施某以247万元将房屋转让张某芳、张某奇,于2021年6月20日前共同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施某收到张某芳、张某奇给付首期房款80万元,加上此前已经收到的定金20万元,合计100万元。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期限届满后,双方仍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1年9月6日,张某芳、张某奇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房款、施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施某与张某芳、张某奇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切实履行。系争房屋属动迁安置房,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规定,3年内不得抵押、转让。但该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况且,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期限在3年限制期届满后。故施某以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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