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征收补偿款在产权人、使用人、居困人员之间如何分配

文章摘要:

同样是符合居困托底标准的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不同法院的这两种分配方法对于产权人来说差异巨大

以案说法

之前我们用法院判决的案例探讨过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在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分配,居困托底情况下的利益分配,现在再来看一个私房征收补偿中即有实际使用人,又符合居困托底的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因原判决篇幅较长,作者对判决书进行了简略,以突出事实和说理)

 

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23462号

判决日期:2020-04-09

上海房产律师-私房征收补偿款在产权人、使用人、居困人员之间如何分配

人物关系图和补偿分配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4、被告李某7系兄弟关系,均为李父(已于2018年2月5日报死亡)、徐母(已于2007年12月31日死亡)夫妻的子女。李某1与张某2系夫妻关系,李某3系李某1与张某2之子。李某4与杨某5系夫妻关系,李某6系李某4与杨某5之女。李某7与伍某8系夫妻关系,李某9系李某7与伍某8之子。

2019年7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李父(亡)李某1、李某4、李某7(乙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代理人李某7签订一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3-693)载明:因杨浦区160街坊项目(征收类别旧改项目),杨浦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杨府房征[2019]5号《房屋征收决定》;乙方的房屋坐落于辽源新村XXX号,属于征收范围,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性质为私房,房屋用途为居住;认定建筑面积底层灶间:4.40平方米、二层:24.64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2,651,386.64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算公式为1,465,193.84+435,817.80+750,375.00,其中评估价格为1,465,193.84元、价格补贴为435,817.80元、套型面积补贴为750,375.00元;经认定,乙方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杨某5、李某4、李某9、李某1、李某7、伍某8,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186,613.36元;经评估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为10,454.40元;补偿方式为乙方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为2,838,000.0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含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0,000元、首日生效签约奖232,32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按期签约奖445,200元,奖励补贴合计1,530,520元;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6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款项共计4,378,975元。李某7在乙方(盖章)处签名、盖章。

另查,2019年12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辽新居委会加盖公章的一份《情况说明》上载明:兹有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辽新居委会居民李父、徐母两人自1958年起居住在辽源新村XXX号(上),李某4、李某7两家人与两被继承人长年共同居住直至两人先后去世。其中李某4于1958年随两被继承人一起入住辽源新村XXX号(上)直至2019年8月30日动迁;李某7于1963年出生在辽源新村XXX号(上)并一直居住于该地址直至2019年8月30日动迁。李父于2002年第一次中风导致半身瘫痪,并于2018年2月3日去世;徐母于2005年年初第一次中风导致全身瘫痪,并于2007年12月31日去世。在两被继承人瘫痪生病期间,一直由李某4、李某7两家人负责照顾。

诉讼中,被告李某4、李某7等未向本院提供原、被告曾达成分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家庭内部协议的书面依据。

审理中,经本院前往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核实,未查询到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事宜的家庭内部协议资料。

以上事实,由户口簿、户籍摘抄资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情况说明》、申请、病史资料、收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征收的系争房屋性质系私房,房屋征收单位于2019年7月28日就征收系争房屋后的征收补偿事宜签订的征收编号为J-3-693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将系争房屋被征收人确定为李父(亡)李某1、李某4、李某7,由此房屋征收部门将李炳泉作为被征收的系争房屋私房权利人予以认定,李某1、李某4、李某7作为继承人被确定为被征收人,确定了私房被征收人员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私房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产权人所有,因李父已于房屋征收前死亡,其所获得的房屋价值补偿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故李某1、李某4、李某7是该部分征收补偿款的合法取得人。

根据查明的被征收房屋情况和原、被告当庭确认的居住使用事实可知,系争房屋由李某4家庭成员和李某7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使用直至房屋被征收,李某1及张某2、李某3不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系争房屋被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首日生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按期搬迁奖、按期签约奖。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均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应由原、被告各方按规定享有。

系争房屋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李某1、李某4、李某7系基于继承关系被列为被征收人,故应按照继承关系平均分割被征收房屋相应房屋价值补偿部分的利益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应由被确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的人员均分。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按期搬迁奖应由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产权人和应被安置的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归实际搭建人所有。首日生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按期签约奖应由享有签约权的被征收人共享张某2、李某3不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且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其并不享有分割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故本院酌定李某1应得系争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1,190,000元。

因李某7作为代理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可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金额领取各类补偿款项,故李某1应得的征收安置补偿款应由李某7予以支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7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1征收编号为J-3-693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XXX号底层灶间、二层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190,000元;

二、原告李某1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832元,减半收取计20,916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5,916元,由被告李某7负担7,500元,由被告李某4负担7,500元;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2,500元,由被告李某7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评析:

从该案判决中可以看到,对于居住困难补贴的分配,该案与之前案例中我们所节选的静安区、普陀区法院的几则案例截然不同。

在之前讨论居住困难户补贴分配的案例中,静安法院认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资格的认定。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系为保证房屋被征收后户内人员的基本居住权所设并由被征收方经协商后自愿提出,一旦被列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对象则表明被征收户的全体成员对该对象享有房屋居住权益并在本次征收中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持异议而无须再对同住人资格作出认定。本院认定征收协议上确定的居住困难人员共计11人均具备获取安置补偿利益的资格(静安法院(2018)沪0106民初16096号

普陀法院认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系为保证房屋被征收后户内人员的基本居住权所设并由被征收方经协商后自愿提出,一旦被列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对象则表明被征收户的全体成员对该对象享有房屋居住权益并在本次征收中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持异议而无须再对同住人资格作出认定。。。。原告被列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对象的情形下,通过本次征收对其所进行的补偿应足以改善其居住困难的现状,而不仅仅限于对居住困难补贴款一项的分配——换而言之,为解决居住困难,原告有权要求对全部补偿利益作公平合理的分割甚至认购相应的配套安置房,故应认定原告具备受安置资格,而被告的受安置资格同理可证((2019)沪0107民初7122号

也即是说,同样是符合居困托底标准的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在上述两案例中,静安区、普陀区人民法院均将人头费足额分配给居困人员;而在杨浦区的这则案例中,法官仅将居困补贴(超出“三块砖”)部分在居困人员之间分配,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不受损。而这两种分配方法对于产权人来说差异巨大

在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中,各个区的奖励补贴项目均不一样,而各个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不一致。故动迁当事人在争取补偿利益分配时应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各区、各法院的政策和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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