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公房居困户非同住人非居困人员酌情分得30万元

文章摘要:

原告赵3、李4即非认定的居困人员,也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法官酌情判给二人每人30万元的补偿利益

以案说法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9XXX号(因原判决较长,为便于理解,作者进行了缩写)

上海房产律师-判例:公房居困户非同住人非居困人员酌情分得3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赵3、赵5、赵7均系赵1(2007年7月6日报死亡)与吕2(2006年8月14日报死亡)所生育的女儿。赵3与李4系母女关系。赵5与王6系夫妻关系。赵7与张8系夫妻关系,生育女儿张9。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承租人为赵1,2014年11月承租人变更为赵5。系争房屋被拆迁时,户口在册人员为赵5、赵7、张9、李4、赵3五人

2019年6月27日,赵5(签约乙方)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约甲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乙方承租的系争房屋属于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公房,用途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16.8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5.88平方米,认定二层后楼建筑面积13.09平方米、116号底层灶间12.79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及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系争房屋价值补偿款为2,103,329.58元,即评估价格1,252,281.44元×80%+价格补贴375,684.43元+套型面积补贴725,820元;乙方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赵5、赵7、张9、王6、张8,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261,670.42元,计算公式如下:21,500×22×5-2,103,329.58元;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3,623.2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按期签约奖429,400元、首日生效签约奖207,040元;以上款项共计3,858,064元。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一)》载明,系争房屋租赁人为赵5,有证建筑面积25.88平方米,在册人口5人,困难户保障人口5人,补偿款总计3,858,063.20元。2019年6月27日,系争房屋已搬空并移交征收单位。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单中,确定系争房屋总建筑面积25.88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二层后楼13.09平方米、116号底层灶间12.79平方米,未见证部位面积为0平方米。杨浦区90街坊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单,认定赵5、赵7、张9、王6、张8五人为居住困难人口。

诉讼中,原告赵3陈述,被告赵5自下放到黑龙江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父亲赵1和母亲吕2生前一直居住在116号底层灶间,去世前两年被大哥赵某某接过去照顾,2007年赵某某将该灶间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二层后楼一直空关,父母去世后用于摆放父母的照片。自己户口是在系争房屋中报出生,1983年因结婚迁出,母亲吕2去世前几年,自己一直在照顾母亲,所以父母同意自己和女儿李4的户口于2004年迁回。因为自己没有丈夫,所以父母回去系争房屋中,也会跟回去照顾。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的租赁卡放在赵某某那里,平常办事拿租赁卡很不方便。所以自己向赵5、赵7提出变更承租人,当时赵5和赵7还抢着做承租人,后来大家商量一致让赵5做承租人,并签名确认。原告李4陈述,因外公赵1和外婆吕2比较喜欢自己,所以同意自己和赵3的户口迁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房租赁凭证、户籍信息摘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赵5提供的杨浦区90街坊补偿方案告知单、被告赵7提供的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表、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征收房屋征收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同住人,是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赵5,在册户口为赵3、李4、赵5、赵7、张9五人。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赵3、李4、赵7、张9自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被告王6、张8户口均不在系争房屋内,也未在内居住鉴于征收部门认定赵7、张9、王6、张8为居住困难人口,故本院对其相应的权益予以确认。其余拆迁款项的分配仍应结合系争屋来源、当事人与原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承租人变更情况处理,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赵3、李4各自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3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3、李4征收安置补偿款6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3、李4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公房征收补偿分配不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还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同时以保障居住为重要任务,故法官在分配中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情况,居困认定,所尽赡养扶养义务情况等酌情分配。

以本判决为例,原告赵3、李4即非认定的居困人员,也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若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来判的话二人本不能分得任何补偿利益。但法官综合考量了房屋来源、赡养扶养义务等情况后给予二人每人30万元的份额,尚属合理。

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需兼顾法理和情理。在提出诉求时应结合房屋来源、居住情况、所尽赡养抚养义务,相对方的居住情况等来综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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